8月29日,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在公開場合明確表示,人社部已開始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不過,盡管人社部和全國總工會希望同工同酬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但因政府其他部門和部分央企的強烈反對,只能退而求其次,規定“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號稱同工同酬卻又不包括福利和保險,讓人百思不得其解,難道福利和保險不來自職工的勞動產出?不是勞動者應得收益?如果屬于勞動所得,那勞務派遣工被刨去了大塊收益之后,還算得上同工同酬?如果不屬于勞動所得,那在編職工得到的這一大塊收益,又是依據什么獲得的?是身份嗎?如此值錢的身份又是怎么獲得的?在編職工和勞務派遣工之間的待遇鴻溝又是怎么形成的?“歷史遺留因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成因?同一家企業甚至同一個崗位上不同身份并存的體制到底反映了什么樣的社會現實?
共和國建立后,工人階級的政治地位崇高,一度被尊稱為“領導階級”。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社會階層的多樣化,工人內部也多樣化了。就拿頂著“全民所有”的帽子,但全民很少得到其所有的國企來說,有不少內部就存在三六九等。
高管具有行政級別,直接可以同政府部門首長在同一級別上“互通有無”,形同傳統官場中的“候補道”,那天說調任,“一張紙兩行字三分鐘”就搞定,就不用說了。普通員工中有吃編制的,捧著金飯碗旱澇保收,有個人直接同企業簽訂合同的聘用工,基本上能享受國家勞動法規定的權益,雖然同在編職工有一定待遇差距。
最令人難堪也難受的是所謂的“勞務派遣工”。顧名思義,這批職工本身同企業沒有關系,只是被勞務中介公司聘用后,派往國企干活。他們不屬于國企的人,國企也不用給他們發工資,他們最后到手多少,同國企付給中介公司的金額沒有關系,只受中介公司同職工簽訂的合同所約束。勞務公司只關心自己能從國企支付的報酬中克扣下多少“中介服務費”,至于勞務派遣工能否同工同酬,不在他們的關心之列,也不屬于國企的責任范圍。
那么在編職工同勞務派遣工在同樣勞動強度下,彼此間的待遇差異有多大呢?這應當享受但享受不到的福利和保險到底值多少?
作為商業機密,只有企業財務主管知道。但某央企在反對執行全面的同工同酬時,不小心泄露了“天機”:當年全行業利潤為300多億元,如對勞務派遣職工實行完全意義上的同工同酬,保險和福利就會吃掉近260億元的“利潤”。這豈不是說,該行業幾乎就是靠克扣勞務派遣工應得的福利和保險才拿出了一份對得起觀眾的財報?
這到底說明央企職工得到太多,超過了全行業承受能力,從而使得國有資產的產出幾乎全部為這小部分人員所分食,無論“國有”還是“全民所有”其實徒有其名呢,還是勞務派遣工所得過低,他們的勞動成果被過度轉移給了國企職工,客觀上形成了強勢職工群體“剝削”弱勢職工群體的態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企尤其是央企的存在理由是承擔國計民生的重大責任,因此享受著超越法律的特權。
比如,中國的《反壟斷法》對國企依靠行政實現的壟斷,就給予了“豁免”?,F在,面對《勞動法》和《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央企又通過“強烈反對”而再次迫使法律讓步。
如果說,壟斷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那么拒絕同工同酬則損害了同為工人階級一員的勞務派遣工的利益,如此對內對外損害民眾利益的企業竟然據說承擔著“國計民生”的重大責任,豈不讓人笑掉大牙?說穿了,“國計”可能確有其事,否則不會有許多部門同其聯盟,至于“民生”就只是說說而已了,不能細究。
因為不管怎樣還涉及“國計”,所以央企一反對,包括人社部和總工會的各路體制內英雄好漢頓時鴉雀無聲,妥協之下,勞務派遣工的利益被無情犧牲。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基本職責之一是維護公平,但在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問題上,公平姍姍來遲,至今“猶抱琵琶半遮臉”,原因很簡單,得不到央企的首肯,政府部門都難有作為。想想鐵道部被分拆,拆出了一個副部級的鐵路局和一個正部級的鐵路總公司,在講究行政等級的中國,讓副部級的部門去主管正部級的央企,誰怕誰啊?政府見他怕,法律見他躲,央企真有“一方諸侯”的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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